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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角斜镇妇联: 一桩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处理的思考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18-03-26 字号:[ ][打印内容][关闭窗口]

2017年7月10日海安县角斜镇滩河村钱某某到村便民服务中心反映,她的丈夫许某某经人介绍入赘到滩河村,2007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因夫妻双方平时缺乏沟通,在生活琐事上经常发生言语上冲突甚至是肢体上的冲突。钱某某哭着说:“我要与他离婚,请你们为我做主。”

滩河村妇联主席顾小飞给当事人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并立即与专职调解员取得联系,通知许某某并了解此纠纷的详细情况。经用手机几次联系,许某某当时的态度也不太好,经过再三劝说,才愿意到村进行调解处理。当夫妻俩一见面时,好像仇人相见,丈夫许某某气汹汹地说“你还告我?”这时钱某某泪流满面地哭着说:“你们看,在你们这里他还这个样子对我,我和他结婚多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言语上的冲突甚至是肢体上的冲突,他还不让対外张扬,你们要为我做主。”这时许某某说:“你这次还跑到村里告我,害得我很没面子,今天你说离婚就离婚?”

滩河村妇联主席立即指出了双方的错误,对夫妻二人展开批评教育:“你作为家庭的一名主妇,上有老下有小,你家经济情况一般,你丈夫是一家之主,要考虑全家人的生活;你们两口子过日子,平时做事的方式方法不对,男方做为家庭的经济支柱,工作压力也很大,家庭对于男方来说就是温暖休息的港湾,你应努力营造好这样的氛围,而不是质询和怀疑,夫妻之间本来就应该有商有量的。”

专职调解员石斌对许某某说:“你作为一个大男人平时做事要公平,不要动不动就打人,遇事要夫妻二人互相协商处理,你再这样下去要负法律责任。其实离婚对你没有任何好处,正确处理夫妻关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法律面前夫妻的权利是平等的,家庭的幸福也应该放在重要的位置。因此,处于婚姻中夫妻,不能满脑子的都是工作,也要留下空隙想想配偶。即便工作再忙,再累,也要留点时间和爱人好好沟通、交流。 你应该给她时间,遇到事情,让她多考虑,平时给她多做工作。”

调解员石斌继续说:“据多方了解,你们夫妻关系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还没有发展到非离婚不可的程度,你们想想离婚后你们的孩子没有一个完整的家,另一方面你的父母年龄也大了,又更加为你们着急,急坏了身体也不好。夫妻双方应坦诚以待,得到互相的谅解,保持宽松、愉悦的心情,才能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家庭才能和睦美满。”

这些话说得许某某直点头,此时钱某某也破涕为笑,夫妻双方表示日后遇事要冷静,克制自己,互相改掉坏脾气。就这样,村妇联主席顾小飞又先后两次回访,如今两口子和好如初。

在新形势下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的思考,家庭是构成和谐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是维系家庭感情的基础桥梁,婚姻家庭稳不稳定,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涉及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增多势必会给社会安定带来不稳定因素,这对我们加快构建和谐社会步伐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家庭结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追求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绝大多数家庭的共识。另一方面,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而这些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因精神空虚和道德缺失而形成的婚姻纠纷。夫妻一方在喜新厌旧情绪驱使下,缺乏对婚姻家庭、子女的责任感,以对方有过错、婚外恋、第三者插足、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而提起离婚并要求赔偿导致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二是因家庭暴力形成的家庭纠纷。这类纠纷中,女性大多处于弱势。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一些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思想在社会上仍然存在,有的人认为殴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加上社会道德发展水平不平衡,丈夫因赌博、酗酒、吸毒等现象的影响,就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极易产生家庭矛盾和纠纷激化。三是因赡养老人问题形成的家庭纠纷。现实中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两代家庭,因文化、观念、生活方式等不同,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都可能产生分歧;一个老人能养活一帮儿女,而一帮子女却不能养活一个老人,因此,时常发生子女不愿赡养老人,甚至虐待老人的纠纷。四是婚姻家庭关系个性化造成的矛盾纠纷。夫妻关系的维系主要靠双方彼此认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这就要求夫妻双方在心理、情感和文化素养上应同步发展,否则婚姻就存在潜在的危机。但许多家庭对此缺乏认识,结婚后,仍过分强调个性,经常抱怨对方不能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很少考虑如何去适应对方和彼此适应,忽略了夫妻感情的培养和交流,致使双方出现观念和情感的落差,最终导致感情的破裂。

日常生活中,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值得我们每一个基层妇联主席去认真思考。一是提高对婚姻家庭调解的认识。家庭矛盾的隐私性使“清官难断家务事”成为千百年来人们的信条,在调解家庭矛盾纠纷时,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如今《反家庭暴力法》已颁布实施,但在大多数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拨打110,警察到场处置的手段仍不同于其他暴力伤害案件那样直接和公正,认为是家务事而存在和稀泥抹光墙的心态,不能给施暴者产生震慑作用,使《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流于形式。而婚姻家庭纠纷,都有种种感情纠葛,“剪不断,理还乱”,有的甚至经年累月,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解,一朝发泄,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选择,影响社会的稳定。二是注重调解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对曾经夫妻感情基础深厚的家庭,采取唤起旧情法,寻找矛盾调和点,选准感化点,用他们之间尚存的真情,唤醒双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对因一方不仅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这样不仅可促进当事人反省,也发挥了调解人员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中的作用;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耐心倾听法,让当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出来,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后,气就消了大半,这时候,再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剖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反省自身,另一方见对方认识到不对,也会顺着台阶往下走,这样,调解工作就好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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